三分法:即从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公共权力,把它分开,就是说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
西方国家把国家权力体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是与立法和司法相互制约的一种权力体系.这一"三权分立"体制被冠以普遍民主的桂冠,但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后者负责,接受后者监督.可见,在承认国家权力统一性的前提下,立法,司法,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三大系统.
国家权力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的宪政实践,也即在四种、五种或六种国家权力之间实现平衡。
4分分成法与三分分之法的区别要素在于4分和三分,他们的比例不同,而且大小也是不同的。
根据评估实践和国际惯例,在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时,利润分成率的方法有三分法和四分法,其中三分法主要认为产品收益由资金、人力和技术三种因素贡献,并假设三种因素对收益的贡献是相同的;
四分法认为产品收益主要由资金、人力、技术和管理四种因素贡献,并且假设四种因素对收益的贡献是相同的。经过与企业沟通,标的公司核三力经营主要是由资金、人力、技术、管理为主要因素贡献,各种因素对收益的贡献共同生产作用,故采用四分法进行测算。
数学学习技巧
数学定理、公式、法则等,在背诵和理解应该相辅相成,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有了这些工具,加上我们的敏捷的思维就可以在解数学题的时候得心应手了。
自学能力越强,悟性就越高。随着学生的不断长大,他们对老师的依赖性正在逐渐减弱,自学的能力不断增强。因此要养成好习惯,就是在老师讲新课前,自己先预习一遍。看能不能通过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来推导新的公式或者定理、理解新的内容。
"三分法":根据文学作品建构审美意象的不同方式,把文学体裁分为三大类。即: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
"四分法":根据文学作品在意象建构、体裁结构、语言运用、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有四分法: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
“三分法”根据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来分类,抓住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点,具有相当强的概括力。但是,它仅仅从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分类,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其他方面的特点,因而把一些基本特点相同的、本来应同属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来了。例如,把诗歌中的行情诗和叙事诗,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生硬地割裂开来,分别归人两类。这样做的结果,抒情诗和叙事诗、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的共同特点,反而易于被忽视。
“四分法”的长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一、划分时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体制上的差别,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体,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称同它的特点联系起来。二、小说这种体裁从产生以后,发展很快,特别是近代以来,它在文学创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独立划分为一大类,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三、散文是一种很灵活的体裁,在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中,有着光辉的传统和丰富的遗产。从先秦以来到“五四”以后,散文领域中出现了很多优秀名篇,产生了很多伟大作家,把散文列为独立的一类,既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批判地继承我国文学的优秀传统,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创作。因此,在本书中,我们采用了“四分法”。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无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承认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之间存在着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面依据我国和一些国家刑法所采取的四分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问题加以论述。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人的,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是两类人:一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末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现代各国刑法中,较为普遍地规定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外延主要为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因精神病而致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1)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