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四分法(四分法的作用)

2023-03-02 4:16:27 密语知识 思思

材料科目中所说的四分法是什么意思?麻烦解答!

四分法缩分样品是把已破碎、过筛的样品用平板铁锹铲起堆成圆锥体,再交互地从样品堆两边对角贴底逐锹铲起堆成另一个圆锥。每锹铲起的样品不应过多,并分两三次撒落在新锥顶端,使之均匀的落在新锥的四周。如此反复堆掺三次,再由样品堆顶端,从中心向周围均匀地将样品摊平,样品样板放在扁平体的正中,向下压至底部,样品被分成四个相等的扇形体。将相对的两个扇形体弃去,留下的两个扇形体按制样程序图规定的粒度和质量限度;

货币四分法指的是

货币四分法指的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

1、 价值尺度

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实际就是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定的价格,使商品以价格形态,表明某一商品值多少钱,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而是充当了商品交换的媒介。马克思说:“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或想象的货币。

2、 流通手段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商品买卖使用货币的过程体现了商品的流通手段,货币的这种职能又叫做购买手段。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与价值尺度的货币不同,它不是观念上的货币,而须是实实在在的货币。任何一个商家决不会允许购买者不付给货币而随便拿走商品。

3、贮藏手段

货币的贮藏手段是说货币可以作为财富而被人们储存。拥有这种贮藏手段职能的货币,也不能是想象的货币,它须是足值的金银货币,纸币不具有此职能。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能够自发地调解流通中的货币量,当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减少,多余的货币就退出流通;当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增加时,所贮存的货币便进入流通领域。

4、支付手段

货币在偿还债务、支付工资以及交纳税款等场合均起着支付手段这种作用。这种职能是随着赊账买卖的出现而出现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时,可以分次交付,也就是说时间和空间是可以分开的。例如你先讲钱存到银行,银行没有在你存钱的同时把利息打给你,而是到一定时间才会返还利息,这就是使用了货币的支付手段。

中国古代图书最常用的四部分类法是什么:

我国古代的图书分类法,简称四分法,其四大基本部类为“经、史、子、集”,清代《四库全书》即以此分类编纂。

古代的四部分类法,经历了一个提出、完善和定型的过程。这个过程大约从西汉开始,经历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唐,有千年左右的时间。

探讨图书分类法的最早著作出现于西汉。汉成帝命刘向等人总校群书。刘向去世后,汉哀帝又令时为骑都尉的刘歆继承父业,“歆于是总群书而奏其《七略》。”

西汉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其所著《汉书·艺文志》中所采用的图书分类法与刘歆的《七略》基本相同,共有“六略”。

三国时出现“四部”之名,但其确切的含义并非后来的“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

著名史学家周予同先生认为,汉、魏时人一般将“五经”之外的《乐》《论语》《孝经》《小学》称为“四部”。

西晋初年,秘书监荀勖将当时的图书分为“甲”“乙”“丙”“丁”四部,这是我国历史上开始出现的真正的图书四部分类法。

荀勖历曹魏和西晋,自幼聪明好学。魏秘书郎郑默始制《中经》,秘书监荀勖又因《中经》更著《新簿》,分为四部。清朝著名史学家钱大昕充分肯定荀勖四部分类法,认为“四部之分,实始于此。”

东晋李充任著作郎时,图书典籍十分混乱。他整理图书,删去烦重,又按类划分,将图书分为四类,“以甲、乙为次,自尔因循,无所变革。”

钱大昕认为,自此而后,“‘经’‘史’‘子’‘集’之次始定。”

自隋唐起,图书四部分类法基本定型,成为人们遵循的最基本的图书分类法。

《隋书·经籍志》将当时的图书按照“经”“史”“子”“集”分类。后来由于“子部”图书较少,人们又常将“释”“道”“方技”之类书籍并入该部。

清朝乾隆年间,组织编成我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部丛书——《四库全书》,共收书3503种,79337卷。因书的内容按“经”“史”“子”“集”四部划分,又是所载内容空前的一部图书,故定名《四库全书》。这是我国历史上图书四部分类法的代表之作。

什么是四分法? 懂的前辈请进

什么是四分法?懂的前辈请进:四分法简介〔一)四分法的确立囚部分类,虽然创始于魏、晋*但现存以四部分类的白录书,则当以《陌志》为最古。刘酞《七略》以史书入春秋类,历汉、魏、晋至南朝、王俭作《七志》,沿袭不改,阮孝绪《七录》,才开始创纪传隶以著汞史籍。《隋志》参考阮孝绪《七录》、将纪传录改为史部;又将《七略9N兵书、术数、方技、谙子,合并为子部;将《亡略》的诗赋略改为集部,将《七赂》的六乙略改为经部。部下又分类,计经部十类.交部【‘三类、子部十四类,集部二类。《隋忘》后面还附杏道、佛二录,其巾造四种,佛十种。《隋志》的体例,是部下分类,类下著书,而道、佛录,只计部数,4(著书名.所以它显然分有经、史、子、集、道、佛六个邢类,fa道、佛只作为附录,实际L小式确定的分类应足经、史、了、集四邻。白店以后,公私白录都采用它,通行了一下三日多年。〔一)四分法的确立囚部分类,虽然创始于魏、晋*但现存以四部分类的白录书,则当以《陌志》为最古。刘酞《七略》以史书入春秋类,历汉、魏、晋至南朝、王俭作《七志》,沿袭不改,阮孝绪《七录》,才开始创纪传隶以著汞史籍。《隋志》参考阮孝绪《七录》、将纪传录改为史部;又将《七略9N兵书、术数、方技、谙子,合并为子部;将《亡略》的诗赋略改为集部,将《七赂》的六乙略改为经部。部下又分类,计经部十类.交部【‘三类、子部十四类,集部二类。《隋忘》后面还附杏道、佛二录,其巾造四种,佛十种。《隋志》的体例,是部下分类,类下著书,而道、佛录,只计部数,4(著书名.所以它显然分有经、史、子、集、道、佛六个邢类,fa道、佛只作为附录,实际L小式确定的分类应足经、史、了、集四邻。白店以后,公私白录都采用它,通行了一下三日多年。四分法历史书籍文献历史书籍文献

什么叫做四分法(四分法的作用) 第1张

刑法四分法指什么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无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承认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之间存在着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面依据我国和一些国家刑法所采取的四分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问题加以论述。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人的,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是两类人:一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末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现代各国刑法中,较为普遍地规定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外延主要为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因精神病而致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1)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