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方法 社会形态作为揭示社会生活整体性特征,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类型即社会接个欧的社会历史范畴,通 常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即经济社会形态;一种是以生产力和技 术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划分,即技术社会形态。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种社会形态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共同的规律,既互 相联系,又相互区别。 在经济社会形态范围内,有两种基本的划分方法:一是五种形态的社会划分法,一种是三种形态的社会划 分法。 五分法 是根据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把人类社会依次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 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第一阶段)。 三分法 是根据人的发展状况,把人类社会依次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和个人全面发展 的社会。 如果把两种方法对应起来: 人的依赖性社会——自然经济社会——原始、奴隶、封建社会;物 的依赖性社会——商品经济社会——资本主义;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产品经济社会——共产主义。 这两种划分方法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说明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阶段,共同揭示了人 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两种划分在本质上是一至的。 社会形态逐渐进步,一种社会形态总要被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代替,人类社会最终将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从而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和特征,同时在这一形 态里,还存在着旧社会形态的残余及思想影响,也会出现即将诞生的新的社会形态的物质前提和萌芽。在 一定的社会形态中,由于新旧形态因素的发展、变化和交替,从而产生社会形态中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但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正加速完善和发展中,会更多地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与国内法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拓展资料】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机关单位或金融、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按照《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者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身份证丢失后,身份证所有人有尽快去挂失丢失身份证的义务,向公安机关申领新的身份证,同时作废丢失的身份证,取得挂失证据。当遇到有人冒用身份证从事诈骗等违法行为,侵犯原持证人财产权或者名誉权时,可以提供挂失证据来佐证其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3、《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对冒用身份证者的法律责任有详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数据三分度法和五分度法是同一类型不同级别。
2、三分法为高、中、低,分为三类的称为三分法。
3、五分法为优、良、中、低、差,分为五类的称为五分法。
三分法:即从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公共权力,把它分开,就是说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
西方国家把国家权力体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是与立法和司法相互制约的一种权力体系.这一"三权分立"体制被冠以普遍民主的桂冠,但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后者负责,接受后者监督.可见,在承认国家权力统一性的前提下,立法,司法,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三大系统.
国家权力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的宪政实践,也即在四种、五种或六种国家权力之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