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保密宣传月活动经常是耗人耗时耗钱的,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一篇活动总结了。通过活动总结可以看出自己在开展活动时有哪些成长与不足。所以,我们应当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应该怎么写好总结!那么,你知道该怎么写好一个保密宣传月活动总结吗?为满足您的需求,我特地我了“{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汇总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一)
一、强化保密意识。
积极组织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参与《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保密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重视度和认同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意识。将保密法相关条例印发给各所站、各村居学习,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保密法》。
二、完善保密制度。
完善《白塔乡保密制度》,切实完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阅、使用、保管和清退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确保密件登记明确、手续清楚,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规范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和U盘的使用,切实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有效杜绝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保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情况。
三、充分宣传引导。
借助白塔乡微信公众号、LED电子显示屏、宣传单等媒介,广泛进行《保密法》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保密》杂志内容。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二)
近日,为庆祝《保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x周年、《保密法》颁布实施x周年,启动保密法制宣传月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根据安保委字〔20xx〕4号文件要求,安远县档案局紧紧围绕增强保密法制观念,落实全员培训教育,提高保密责任意识这一主题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月活动,具体开展五项活动:
一是完善涉密岗位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全体干部职工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到规范管理。
二是组织保密学习教育。
利用周五支部学习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能;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观看了保密宣传教育片《没有硝烟的战场》,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三是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采取悬挂横幅标语、张贴保密宣传图画、计算机屏保设置警示标语、举办保密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活动的浓厚氛围。
四是认真开展保密自查。
我局根据要求,对保密工作进行彻底、全面的自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了失密、泄密隐患。
五是健全保密安全制度。
除了落实好原有相关保密安全制度外,还完善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存储介质及其纸介质文件资料管理,保密监督等一系列制度。
保密法制宣传月活动的有力开展,宣传普及了保密知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升了我局保密工作质量。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三)
为加大保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xx月xx日额敏县水利局五楼会议室召开了保密宣传教育月动员会,会上由水利局局长孟晓勇同志讲授保密专题党课,专题党课课上孟晓勇讲解了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要求全局干部职工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树立保密责任意识,掌握必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并带动大家学习《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
党课活动收到良好效果,在全局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很多同志表示:“讲得很深刻又全面、实用,听完以后收获很多。经常学习保密法、上党课,保密责任意识也潜移默化了。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四)
一、成立组织 加强领导
为确保“保密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安排部署活动的具体事项,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为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多措并举 扎实开展
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活动效果,强化保密意识,认真履行保密职责,服务科学发展。一是组织领导干部和相关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发出保密知识试卷20份,收回20份;二是对各部门办公用的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及涉密台账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涉密计算机都配备了杀毒软件,定期杀毒与升级,切断了涉密信息流向互联网的所有渠道;三是广泛宣传,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保密知识,生动直观宣传保密知识,增强宣传效果,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四是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组织相关涉密人员围绕“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座谈,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时刻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以做好_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三、规范行为 严格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容易失泄密文件的重点部门和重点涉密的计算机,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保密法的相关要求;对电子公文的制作、收发、存储、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做到万无一失,彻底杜绝泄密隐患;对统计资料、档案实行专管制度,规定传送范围。
通过一个月的“保密宣传月”活动,我乡的_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任何泄密事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_,进一步推动我乡的_再上新台阶
2022年保密和密码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范文(篇五)
按照《关于在全县开展“保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富保办办20xx4号)要求,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活动周密部署,及时开展了保密知识普及宣传,并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干部职工保密意识得到了加强,杜绝了保密工作风险隐患。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是安排部署。
根据县保密委关于开展保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乡召开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学习了20xx年保密工作要点、“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研究制定了《xxx乡“保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保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分阶段安排部署了保密宣传月活动的具体事项,为活动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强学习。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传达学习县保密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活动方案,号召全体职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宣传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宣传教育活动中,切实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工作能力,努力形成全员参与的宣传教育格局。
三是强化督办。
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好这次保密宣传月活动,按照县保密委的具体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了对各站所开展保密宣传活动的督促指导。
四是开展教育。
一是在宣传栏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积极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是为了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质效果,组织进行了保密知识试卷答题活动,使干部职工更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多层次、多方位、内容比较广泛的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坚持做到学以善用;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保密工作信息调研及学习体会文章的撰写工作。
五是认真检查。
一是以开展保密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了保密自查及检查工作,明确了保密自查的总体要求,即:落实保密责任,强化安全措施,严格保密制度,杜绝失泄密隐患,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以此推进我乡的保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站所保密自查工作的检查,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消除失泄密隐患。
密码法颁布实施时间是2020年1月1日。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根据《密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生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案件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未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进口许可、出口管制的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密码管理规章。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密码工作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