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法》第八条规定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商用密码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主要用于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但又具有敏感性的内部信息、行政事务信息、经济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比如:商用密码可用于企业内部的各类敏感信息的传输加密、存储加密,防止非法第三方获取信息内容;也可用于各种安全认证、网上银行、数字签名等。
扩展资料
建立和完善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实现网络环境下安全可信的接入、传输和应用,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按照网络化、设施化、规范化的要求,构建覆盖全国范围、布局合理的密钥管理基础设施。
为证书系统、多种密码设备和密码应用提供密钥支撑服务。建立和完善密码分析测评中心,实现对各信息系统的密码设备和密码系统的科学、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以下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密级是隐私。保密法第十条对国家秘密密级的划分作出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这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划分的。
《密码法》解读:密码的主要功能、管理对象以及密码分类
问:密码有哪些主要功能?
答:密码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加密保护,另一个是安全认证。
加密保护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将原来可读的信息变成不能直接识别的符号序列。简单地说,加密保护就是将明文变成密文。例如,古希腊军队使用一种叫做“斯巴达棒”的圆木棍来进行加密通信,使用方法是:把一根长带状羊皮纸缠绕在圆木棍上,然后在上面写字;解下羊皮纸后,上面只有乱序的字符,只有再次以同样的方式缠绕到同样粗细的木棍上,才能看出所写的内容。
安全认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确认信息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是否可靠以及行为是否真实。简单地说,安全认证就是确认主体和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例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保护涉税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经密码算法进行加解密处理,确定该发票的明文信息是否真实,从而遏制增值税犯罪,减少税款流失。
问:《密码法》的管理对象有哪些?
答:作为本法的管理对象,密码包括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和密码服务。
密码技术,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包括密码编码、实现、协议、安全防护、分析破译,以及密钥产生、分发、传送、使用、销毁等技术。分组密码算法(如SM4算法)、公钥密码算法(如SM2算法)等是典型的密码算法,密钥交换协议、密钥分发协议等是典型的密码协议。
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并以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产品,即承载密码技术、实现密码功能的实体。典型的密码产品包括:密码机,如链路密码机、网络密码机、服务器密码机、传真密码机、电话密码机等;密码芯片和模块,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智能电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芯片卡中使用的密码芯片、可信计算密码模块等。
密码服务,是指基于密码专业技术、技能和设施,为他人提供集成、运营、监理等密码支持和保障的活动,即基于密码技术和产品,实现密码功能,提供密码保障的行为。典型的密码服务包括:密码保障系统集成(如数字证书认证系统集成),是指为他人集成建设实现密码功能的系统,保护他人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密码保障系统运营(如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营),是指为保证他人实现密码功能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管理和维护。
问:密码是如何分类的?
答:《密码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核心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信息,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级、秘密级信息
《密码法》第八条规定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商用密码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主要用于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但又具有敏感性的内部信息、行政事务信息、经济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
符号系统
密码是一种用来混淆的技术,使用者希望将正常的(可识别的)信息转变为无法识别的信息。但这种无法识别的信息部分是可以再加工并恢复和破解的。密码在中文里是“口令”(password)的通称。
登录网站、电子邮箱和银行取款时输入的“密码”其实严格来讲应该仅被称作“口令”,因为它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加密代码”,但是也可以称为秘密的号码。其主要限定于个别人理解(如一则电文)的符号系统。如密码电报、密码式打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