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 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机关和国密码法》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密码法》第十六条规定: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密码工作机构是密码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密码管理部门按照《密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密码工作机构开展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是,密码工作机构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密码法》同时规定密码管理部门在行使上述监督检查职权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其职权。配合密码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属于密码工作机构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