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国家对密码实行统一领导。密码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是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础支撑。密码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信息安全。新时代密码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担负更加繁重的保障和管理任务。密码法立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
1、坚决贯彻党管密码根本原则,落实中央指示批示精神;
2、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
3、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条规定,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以及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
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条,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
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