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 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密码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密码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密码管理规章。”随着《密码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新修订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亟需依照《密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密码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检测认证等环节,制定公布一系列密码管理规章,及时补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强密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制定出台《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理顺规章制定工作流程,明晰工作职责,确保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十分必要。
二、总体思路
《规定》的制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研究借鉴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合法性、兼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做到内容完备、程序周密。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密码。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规章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二是坚持依法立法。全面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各项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制度性、程序性规定,并结合密码管理工作实际,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规章质量。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党管密码原则,明确制定规章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重要规章公布前,应当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是明确规章制定的原则和权限,突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密码管理部门权力的限制。三是明确规章制定规范,对规章名称、章节结构、用语表述、条文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立项。一是明确立项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密码管理局内设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此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二是明确立项流程,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政策法规机构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起草。一是明确起草主体,规章原则上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业务主管机构或者政策法规机构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委托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起草。二是明确起草流程,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方面意见,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章起草的必经环节,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咨询或者听证。
(四)审查。一是明确起草单位形成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向政策法规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二是明确政策法规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三是规定审查中缓办或者退回的具体情形。四是规定政策法规机构征求意见、论证咨询以及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评估等内容。
(五)审议和公布。一是明确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密码管理局令予以公布,规定了部门联合规章的公布方式。二是要求规章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及相关网站上刊载。三是规定规章的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一是明确规章的解释和备案程序。二是规定规章的修改、废止、清理以及立法后评估等事项。三是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参照本规定执行。四是明确本规定的施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公布面向社会履行密码行政管理职能,对密码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章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重要规章公布前,应当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密码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密码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六条 规章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避免产生歧义;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内设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列明规章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起草单位、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第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政策法规机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第九条 规章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业务主管机构负责起草;涉及多个机构职责的,由一个机构牵头起草,相关机构配合。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政策法规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咨询。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送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 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