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法颁布实施时间是2020年1月1日。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根据《密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密码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密码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密码管理规章。”随着《密码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新修订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亟需依照《密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密码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检测认证等环节,制定公布一系列密码管理规章,及时补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强密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制定出台《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理顺规章制定工作流程,明晰工作职责,确保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十分必要。
二、总体思路
《规定》的制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研究借鉴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合法性、兼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做到内容完备、程序周密。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密码。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规章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二是坚持依法立法。全面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各项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制度性、程序性规定,并结合密码管理工作实际,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规章质量。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党管密码原则,明确制定规章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重要规章公布前,应当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是明确规章制定的原则和权限,突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密码管理部门权力的限制。三是明确规章制定规范,对规章名称、章节结构、用语表述、条文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立项。一是明确立项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密码管理局内设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此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二是明确立项流程,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政策法规机构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起草。一是明确起草主体,规章原则上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业务主管机构或者政策法规机构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委托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起草。二是明确起草流程,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方面意见,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章起草的必经环节,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咨询或者听证。
(四)审查。一是明确起草单位形成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向政策法规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二是明确政策法规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三是规定审查中缓办或者退回的具体情形。四是规定政策法规机构征求意见、论证咨询以及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评估等内容。
(五)审议和公布。一是明确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密码管理局令予以公布,规定了部门联合规章的公布方式。二是要求规章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及相关网站上刊载。三是规定规章的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一是明确规章的解释和备案程序。二是规定规章的修改、废止、清理以及立法后评估等事项。三是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参照本规定执行。四是明确本规定的施行日期。
归谁管
一是谁确立密级谁管;
二是保密局管;
三安全局管。
对于军事等有军事部门负责。
保密法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是对政府内部的文档,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就是负责政府保密工作,查处泄密,涉密案件,保密文件,内部电脑保密,及文档销毁等等方面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政府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政府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同时还可以对所有涉及秘密以上的文件和部门行使督察检查以及指导的权力,依法要求该部门执行《保密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