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45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1.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①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②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扩展资料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相关情况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3.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4.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5.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 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 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 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 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 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 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 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