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保护 (密码法个人信息保护)

2023-03-26 14:21:13 密码用途 思思

一、账号密码安全

1、注册账户时,“节约”使用个人信息,如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尽可能少提供个人信息。

2、按一定的标准或模式分级分类设置密码并保证重要账户的独立性。密码设置可依照密码模型。

3、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密码不要与银行卡的密码相同。

4、在手机上被要求输入银行卡密码时要格外小心,尽量不要在非官方的APP上输入密码。

二、互联网外信息安全

1、不泄露。为了便民及办证、办卡而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商家、培训班、银行、电信等单位,必须要保护好市民的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非法转让出售。

2、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尽量不要放在一起,避免同时丢失造成损失。

3、不相信。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如确实需要协助调查,切勿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陌生人利用。

扩展资料:

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网络安全法》在信息收集使用、网络运营者应尽的保护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针对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

大众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基本知识

百度百科-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更加丰富。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什么或者非法侵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