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商用密码(以下哪些需要商用密码)

2023-01-30 17:05:37 密码用途 思思

什么是商密和普密,区别是什么?

1,依据内容不同:商密是依从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普密主要定点在几个重要的科研院所进行研制。

2,针对目的不同:商密主要用来配备涉及国家机密的部门,普密则是针对个人隐私方面。

3,审核严禁度不同:国外密码产品必须要经过审批才能进入国内市场,商密严。

扩展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1,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2,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3,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4,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下列关于商用密码(以下哪些需要商用密码) 第1张

商用密码是什么意思?

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商用密码技术是商用密码的核心,是信息化时代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国家将商用密码技术列入国家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商用密码技术的秘密。

1999年颁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管理。2002年国家商用密码办公室成立,专门负责全国商用密码管理工作,包括商用密码技术与标准化、产品服务和进出口审批、密码应用、监督管理、检测认证等。密码法的初稿也已于2017年5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立法进程。以便确保商用密码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过去对于商用密码的销售,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够获得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放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2017年9月,国务院对这一条例做出了调整,取消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等关于商用密码的行政审批事项。

这一番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的背后,是国家机关对于商用密码产品管理思维的转变。根据相关条例,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无需再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但生产、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仍应当依法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商用密码的保护规定,其具体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法律依据

《密码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以下()不属于《密码法》规定的密码种类。

亲,您好呀,很高兴为您解答哦。只要不属于密码法的分类,就可以选它哦。题目就是选不属于密码种类的哦。根据《密码法》规定,密码的分类

国家对于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分别用来保护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密码:

核心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保护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普通密码,保护国家秘密,保护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商用密码,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法律依据:

密码法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

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